伽政办规〔2021〕2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所属工业、农业、城市、城镇和其他行业机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井电双控”设施,包括在机电井上安装的智能流量计和电能计量设施(以下简称“井电双控”设备),水量和电量的远程监测管控系统,通信设施和信息管理平台等。通过实施“井电双控”,实现:取水计划管理与控制;对用水户的取用水行为实施水量和电量的远程自动监控;实时在线监测机电井运行情况;在线统计和查询有关数据;在线办理缴纳水资源费等水资源管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保护水生态;
(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三)以水定电,以电控水;
(四)节约奖励,超用处罚。
第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首先必须取得取水许可并在机电井上安装“井电双控”设施,确保所安装的“井电双控”设施功能必须与县级“井电双控”信息管理平台相匹配。
第六条 取用地下水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义务维护“井电双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电双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校对工作;严禁擅自改装、拆封、拆卸和更改设备电路等行为。机电井“井电双控”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如不及时报备,一律视为故意损坏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取用地下水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对“井电双控”设施和机电井供电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电线路、变压器、启动柜、电源开关等机电井用电设备的配备和安装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用水用电安全。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及其“井电双控”设施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机电井“井电双控”设施实施校对、监督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指导;出现非人为故障的“井电双控”设施,收悉报备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落实对维修工作的技术指导服务职责。
第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将地下水用水总量按行业分解到乡(镇)、村一级;再根据乡(镇)村地下水用水总量,制定本辖区每一眼机井取用地下水定额方案;会同供电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单井用水定额对应的用电定额后,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2月30日前将单井用水定额和用电定额下达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并签订配电用水协议书,同时抄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更新机井批复文件、单井用水定额和用电定额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供电部门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
(一)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单井用水定额,核定单井用电定额;
(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井用电定额办理售电服务;
(三)将机井用电定额抄送水利部门监督,实行双向报备制;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任何一方如发现单井年度用水定额、用电定额中任一指标超过限额,即有权拒绝办理用电取水业务;
(五)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签订符合“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要求的供电合同,配合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取用水定额,先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持水资源费缴纳凭证,再到供电部门购电。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井年度用水定额用电定额用水用电,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单位或个人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水量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辖区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新打机井、更新机井和增加水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取水许可、取水计划审批文件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用水供电告知单》,在本辖区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供电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奖励机制:由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对积极响应“退耕还林”“退地减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机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自筹资金推广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新型节水措施和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机制。
对下列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制止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对突出贡献者给予荣誉嘉奖和1000-2000元奖励:
(一)非法凿井、非法架电、未安装“井电双控”设施取水;
(二)故意损坏“井电双控”设施;
(三)擅自改装、拆封、拆卸和更改设备电路;
(四)不如实上报灌溉面积、生产规模、配套电力设施、水泵功率等机电井有关基础数据资料的;
(五)不交纳水资源费取用水的;
(六)擅自恢复关停机井取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取水许可,不予分解用水指标,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机电井未安装“井电双控”设施的或“井电双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未获批准,超指标用水的;
(三)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四)损坏“井电双控”设施的;
(五)擅自改装、拆封、拆卸和更改设备电路的;
有以上行为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对“井电双控”设施和机电井供电设施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电线路、变压器、启动柜、电源开关等机电井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用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原因所造成后果一律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自负。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电部门在检查当中发现以上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取水许可,不予分解用水指标,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供电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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