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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01107/2023-00001 公开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公开日期 2023年2月20日 文号 伽政办规〔2023〕1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伽师县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伽师县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0日 16:29 点击数:

伽政办规〔2023〕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伽师县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伽师县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行规市是指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将同类经营行业相对集中,形成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市,以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深入推动实施“商贸活市”战略。

第三条  伽师县城市规划区划行规市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体现特色、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在伽师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农机、农资、五金建材、汽修(汽车服务)、电动车销售、文化旅游、餐饮、物流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伽师县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产业规划布局。

第五条  县住建局、商工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是划行规市的管理部门,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抓好划行规市管理工作。

城镇产业发展规划涉及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划行规市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第六条  划行规市的建设规划由伽师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伽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县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逐步规范在伽师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农机、农资、五金建材、汽修(汽车服务)、电动车销售、文化旅游、餐饮、物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到2023年5月底前规范引导各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在伽师县城市规划区内登记注册上述经营活动应符合伽师县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根据规划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各单体建筑规划功能定位,结合环保、卫生、市容、市场监管等相关规定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市容、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划行规市工作。

(一)县商工局牵头负责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机、农资行业的划行规市,依法对违法经营农机、农资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交通局牵头负责物流、汽车服务行业的划行规市,依法查处汽车修理服务违法行为,查处货车违规营运及所管辖的城内路段占道经营等行为。

(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五金建材、电动车销售、餐饮行业的划行规市,依法查处违法销售五金建材、电动车等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进入专业市场经营的商户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服务;

(五)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农资、农机、五金建材、电动车销售行业的占道经营行为,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违规停放问题,督促商铺门前“五包”责任,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六)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分别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工商贸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县消防大队负责查处消防隐患,对消防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依法查处;

(九)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

(十)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规划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货运车辆禁行和客货混装等违法行为;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对经营户以辱骂、暴力等形式阻挠划行规市工作行为的依法处置;

(十二)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划行规市的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划行规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规划区范围随城市规划调整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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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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