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政办规〔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伽师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有序推进,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方便缴费群体,保障缴费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应保尽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伽师县区域内由税务单位征缴的“两险”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两险”征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四条 加强“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医保、残联、乡村振兴、银行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两险”征缴工作,确保“两险”征缴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实施,统筹考虑“两险”征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在涉及“两险”征缴工作管理、征缴方式和“两险”扩面参保计划,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三)支持“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动单位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开放共享,提升“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县税务局应积极推进“两险”征缴工作具体措施落实,加强宣传、优化征缴工作方式、提升征缴工作水平,做到“两险”应征尽征。
第六条 县税务局应履行“两险”征缴职责,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按照单位承担职责予以协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医保局、社保中心负责执行和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扩面工作;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登记,并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5日将当年有效缴费明细清册传递至税务局;负责在接到税务局反馈的异常数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如需其他单位配合,应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相关单位核实,取得确认后,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局;负责在接到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单位更新缴费人身份信息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局。
第八条 县税务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制度;负责根据医保局、社保中心传递的有效缴费明细清册开展征缴工作;负责拓展“以批量划扣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多元化缴费渠道;负责在接到医保局、社保中心传输的异常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局、社保中心反馈。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社保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将“两险”资金、代缴资金、补贴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负责会同医保局、社保中心按时完成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及年度财政资金申请拨付任务。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喀什地区财政局、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城乡居民财政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喀税发〔2019〕88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县民政局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纳入防返贫监测的人员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负责在每季度初5日内向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上季度最新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县残联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当年残疾人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在“两险”集中征缴期内统筹安排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两险”政策宣传。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向医保局、社保中心提供学生学籍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姓名、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学籍状态、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配合税务局、医保局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进行提醒。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积极主动与县医保局、社保中心对接,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进行摸排,摸排工作应在集中征缴期前1个月内完成,并形成有效缴费明细清册。
第四章 机制建立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快推进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注意采集、存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涉费信息资源。
第十九条 各单位涉费信息均应共享,共享涉费信息做到完整、准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单位对授权使用的涉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给第三方,信息使用接受提供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两险”信息共享参与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安排专人负责涉费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县医保局、社保中心、税务局等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答,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两险”宣传工作,集中征缴期内利用多元化宣传渠道对缴费人进行正向引导;县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等单位通过在办税服务厅、社保服务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通告,为缴费人办理业务提供有效指引;各乡镇人民政府运用乡镇、村(社区)基层平台开展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接到缴费人咨询的单位,均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县税务局会同医保局、社保中心等单位,以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就业协理员为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两险”征缴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演练。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方便缴费人缴费,结合伽师县实际情况,大力推广批量划扣缴费模式,确保资金安全。缴费人需与金融机构签订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以下简称“两两协议”),县税务局每年1月10日前将未签订“两两协议”人员明细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专人负责,督促辖区居民签订“两两协议”。2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将需重签“两两协议”或换卡人员明细提交税务局,由税务局进行作废,并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重新签订。
第二十六条“两险”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0日,县税务局向乡镇人民政府推送当年应缴费人员清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辖区内居民是否符合批扣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将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金额等信息采集至《伽师县“两险”批量扣款清册》中,并对辖区内符合批量扣款人数、人员类别等内容作出说明,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政府公章传递至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 县税务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伽师县“两险”批量扣款清册》,于5日内在征缴系统中完成缴费金额设置,设置完成后5日内如有变更应缴费额的居民,由乡镇提交变更应缴费额申请。
第二十八条“两险”集中征缴期开始10日后,县税务局每日对城乡居民发起批量扣款,并于次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扣款失败明细。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反馈信息后,组织居民在扣款账户内存足费款。
第二十九条 对集中征缴期开始30日后扣款失败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批扣条件的城乡居民,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引导其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银行柜面、POS机等方式进行缴费。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两险”征缴过程中,及时摸排无法采用POS机、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社保缴费客户端、银行批量划扣等方式缴费的人群,向其提供现金缴费服务,在收取缴费人现金后应第一时间代为完成缴费,向缴费人提供加盖印章的财务收据和缴费证明,并填写《现金征缴登记台账》,由缴费人、代收人员和村委会负责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确认,收缴的现金要做到日清日结。集中征缴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现金征缴登记台账》扫描件报送至税务局,原件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备查。严禁出现代收人员收取现金不进行缴费或多收少缴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保协理员代收社保费相关工作由税务局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两险”集中征缴开始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伽师县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方案》相关要求,按村(社区)确定社保经办人员,在村(社区)显著位置公示社保经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负责事项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保退费是指由于不符合参保政策或选择缴费档次错误等造成错误缴费的情形,县医保局、社保中心对城乡居民进行退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清册反馈至税务局。
第三十四条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两险”退费,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等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医保局、社保中心留存退费资料原件,复印件转税务局留存。
第七章 权益和资金对账
第三十五条 权益对账工作应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分险种、分账户核对。
第三十六条“两险”征缴应严格实施对账机制,按照规定的对账流程和时间节点,开展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协同对账,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三十七条 县税务局每日与人民银行核对“两险”入库金额,人民银行应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局提供上月社保费入库对账单,并完成社保费资金对账,确保双方数据一致。县医保局、社保中心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局提供社保费月报数据,并分析收入差异原因。
第三十八条 县税务局按日将征收入库的“两险”明细数据传递给医保局、社保中心,共同完成入库数据的权益对账工作。为切实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红名单”制度,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等单位共同分析未记录权益的原因并及时解决处理。
第八章 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每年“两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10日内,县税务局将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总结,并就相关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履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相关责任单位、乡镇及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征缴工作滞后、落实监管职责不到位、不配合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可向县委建议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因工作不力,提供数据不准确或拒不提供相关数据,故意拖延“两两协议”签订任务的,给“两险”征缴工作造成阻力或导致群众应享受政策而未享受政策的,由县税务局形成报告提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现金缴费等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对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协理员出现收现不缴、多收少缴、使用社保缴费专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纪委监委、税务局、财政局、医保局和社保中心等单位每年对乡镇、村(社区)“两险”现金缴费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防范“两险”代收环节的现金缴费风险,确保缴费人“养老钱”“看病钱”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向缴费人收取额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积压、挤占、截留、挪用、私存、代收“两险”及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征收“两险”等侵害缴费人权益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为做好现金缴费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县税务局通过缴费数据分析比对,及时筛查现金缴费疑点数据,定期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疑点数据的15日内,组织管辖内社区、村(组)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报告反馈至税务局。县纪委监委、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等单位组建现金缴费风险排查工作组,每年对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的现金缴费疑点数据,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数据进行检查,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纪委监委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乡镇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审核把关不严的,追究乡镇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章 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四十三条 县税务局结合实际组织“两险”征缴情况公示;各乡镇、村(社区)根据税务局提供的缴费信息在辖区内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相关佐证资料提供至税务局。
第四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等单位均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电话,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到社保费相关举报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由纪委监委、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等单位联合开展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两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纪检监察、医保局、社保中心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伽师县税务局、伽师县医疗保障局、伽师县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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