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关于公布伽师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伽政办发〔2020〕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拆多奖的原则,依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区位、用途、结构,以质论价进行征收与补偿,也可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实施。
(三)对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先补偿安置或临时安置后征收,保证被征收人住有所居。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一)成立县城南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县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市监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村(社区)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征收、安置与补偿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三项重点工作指挥部,负责安排评估公司和相关部门对搬迁范围内房屋、土地、林木等建筑的评估工作,督促评估复核、公示评估结果;负责对搬迁中需要安置的搬迁户提供房源;负责搬迁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搬迁户临时安置工作;负责督促各搬迁组搬迁进度。
(三)相关乡镇成立征收办公室,主要负责搬迁范围内搬迁户宣传及确认工作,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实施,签订搬迁户安置补偿协议,对搬迁过程中搬迁户补偿需求(补偿费、实物安置、临时安置、搬迁奖金等)统计审批工作,做好搬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上报指挥部研究。
三、征收决定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土地、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伽师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伽政发〔2017〕40号)、《关于公布伽师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伽政办发〔2020〕34号)等相关规定,确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年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每年底,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将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县发改部门对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时,相关部门应出具下列文件:
1.县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文件或确认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
2.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证明;
3.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土地文件或确认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五)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市监、税务及所在辖区乡(镇)、社区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关于印发伽师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伽政发〔2017〕40号)、《关于公布伽师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伽政办发〔2020〕34号)等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测绘、估价中介机构。入户调查工作与测绘、评估工作同步进行,调查与测绘、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后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布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3.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发改、自然资源、信访、财政、审计、市监、社保、民政、林草、公安、环保、民宗、文旅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
4.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5.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受委托实施单位在县征收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转让、遗赠、分割、赠予;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条款之一的,不予补偿。
征收办公室应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奖励和补助;
(四)土地、苗木、林木等补偿。
五、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有项目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价格按照价格部门出具的建房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楼层系数另计)进行购买,相关办理产权证的契税、维修金、工本费等由住户自行承担,每户限购面积为被征收人房屋评估面积,最高可购买120平方米,购买安置房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被征收人需置换的评估房屋面积为生活用房,即:客厅、卧室、卫生间、厨房,不含库房、棚圈、临时彩钢房、未竣工砖房等。
(二)货币补偿。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依据房屋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在产权调换且补偿金满足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前提下,超出部分进行货币补偿。
六、搬迁补助、搬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补助。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搬迁户,原则按5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搬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二)搬迁奖金。在规定期限提前搬迁的搬迁户,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元/平方米/天兑换现金(最多不超过15天),奖金发放天数以实际提前搬迁时间为准。
(三)临时安置。
1.领取临时安置费投亲靠友自行解决安置的,每户每年发放3000元补助,补助两年。
2.搬迁户搬迁后造成住房困难的,由搬迁组负责统计、审核并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搬迁户情况可给予保障性住房临时过渡安置,对每套每年发放2500元补助,补助两年,(搬迁户人口5人以下的,解决一套临时安置房,超过5人的,解决2套临时安置房),搬迁户按有关要求,自行缴纳该房屋入住期间的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费用。
七、征收争议解决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伽师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伽政发〔2017〕40号)、《关于公布伽师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伽政办发〔2020〕34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行,若国家政策有所调整,本指导意见视情另行研定。
(二)本指导意见由伽师县城南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伽师县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标准
2.伽师县房屋征收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附件1:伽师县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的标准,依据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依质论价合理确定。
一、自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参照执行)
结构 |
土木 (元/㎡) |
砖木 (元/㎡) |
砖混 (元/㎡) |
框架(元/㎡) |
价格 |
650-750 |
850-950 |
1050-1150 |
单层1500元/㎡,二层1620元/㎡,单层层高3.5米以上的按1620元/㎡ |
二、根据《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县《关于印发伽师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伽政发〔2017〕40号)、《关于公布伽师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伽政办法〔2020〕34号)等文件对土地安置补偿的规定补偿标准如下:
巴仁镇范围内宅基地搬迁补偿按85元/平方米计算;因城市建设征用耕地(30年承包地)的由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村委会等核定公示的面积为准,按8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关于公布伽师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伽政办发〔2020〕34号)文件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27%:73%,不包括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一级地3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为10530元/亩、安置费73%为28470元/亩);二级地38200元/亩;三级地37500元/亩。
三、征用农作物、林木补偿费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用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的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