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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伽师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1日 19:44 点击数:

日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伽师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伽政办规〔2022〕2号,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做如下解读:

1、《管理办法》印发的必要性和依据?

答: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出台的必要性表现于以下几点:一是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供水管理的政策要求。2019年国务院工作报告中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新的阐释,报告中“两不愁”中包含不愁吃,饮水有保障。其中饮水有保障中水量、供水保证率和用水方便程度这三方面作为衡量农村供水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要求巩固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保障基本民生。党中央及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并将其作为脱贫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二是统筹规划“十四五”农村供水发展,全面完成巩固提升农村供水工作的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地方政府的严格执行、积极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下,“十三五”期间,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了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水质达标率。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创新工程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三是积极落实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长效运行的要求:农村饮水工作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在《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强调在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农村居民饮水问题得到显著改善,但是饮水工程管理能力相对薄弱,部分地区还未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良性运行,必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提出“三个责任”及“三项制度”的要求,其中“三个责任”中规定实行“省总负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落实责任保障工程建的好、管的好、长受益。“三项制度”强调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更进一步提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的创新管理模式,推进城乡一体化,因地制宜的采取合理的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管理。

2、《管理办法》对于供水管理主体责任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饮水工作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在《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提出“三个责任”及“三项制度”的要求,其中“三个责任”中规定实行“省总负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3、《管理办法》对于供水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深入推进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达到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效果。《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供水工程的产权确认和管理经营权的确认,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职责与供水单位市场运行管理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工作的成效。

4、《管理办法》针对供水单位与用水户权利义务怎么确定的?

答:针对现行办法中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缺失的问题,需要明确伽师县农村供水总站作为农村供水工作实际运行管理的主体,承担着农村供水工程的维护和供水管理责任。用水户为实际消费主体,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据此,《管理办法》中专门对供水单位的义务(第二十条)、资质条件(第十九条)、通知义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作出规定;明确用水户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对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5、《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2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级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

伽师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