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区行署下发的《喀什地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4〕18号)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全链条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构建长效机制;2026年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全面固化整治成效,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强化认证管理
1.严格落实强制性标准。认真贯彻国家修订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和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整车及核心部件防火安全系数,禁止车载充电器,电动自行车禁止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监督指导企业依标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强化日常监督和联合执法,2024年底前完成。(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强化认证管理。落实电动自行车整车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整车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对电动自行车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开展抽查,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严格落实国家标准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严格落实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地方标准中明确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等互相协同要求,对所需要的技术、信息、人才、设备等标准化要素形成联动共享机制,引导和推广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件之间的标准互认。(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严查违规停放充电
4.严格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结合社区生活圈构建和详细规划修编等工作,在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基础上统筹做好包括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内的停车场所空间布局规划,细化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等文件中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规划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新建居住项目规划条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纳入项目配套,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标准和配建要求设计实施。自然资源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场所配建规模及位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5.完善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民生事项,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安全规范的停放充电基础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6.规范充电费用。支持鼓励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自主确定服务费标准,推动合理降低用户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网企业主动靠前服务,细化完善充电设施接电服务举措,提前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降低企业办电成本。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国有企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资股)配合)
7.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8.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实现与电梯控制系统的可靠衔接,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多措并举,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
9.严查非法改装。对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以及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登记上牌、路面执法、事故处理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改装信息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10.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落实检查监控等主体责任,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加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监督查处力度;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广告监测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广告,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相关广告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
11.实施登记管理。按照《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相关规定,严格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严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CCC认证车辆发放号牌;加强对带牌销售服务点的监督管理,严防相关企业违规操作。将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组织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系统升级、业务培训等工作,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公安局负责)
12.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治电动自行车通行乱象,2025年底前完成。结合各地实际,将电动自行车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的路口等重点区域作为秩序管理重点,增派警力和协管员、志愿者维护通行秩序,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整治,保持严管态势。(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13.督促即时配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通报即时配送企业及配送人员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会同行业企业组织多次违法的配送人员参加集中学习和联合劝导活动,提升配送人员文明守法意识。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四)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
14.规范行业发展。认真宣贯并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实施公告管理的职责要求,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在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环节,落实国家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和动态公告管理,2024年底前完成。(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5.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及新建项目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督促、指导辖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获证产品自查自纠,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发挥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引导生产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报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
16.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及时依法查封,并责令停止销售和依法实施处罚,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梳理近年来涉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线索、群众举报线索,并深度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对在产品质量抽检、行政执法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五)落实以旧换新,规范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
18.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全国、自治区、地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和确定的参与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19.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报废、回收和综合利用以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通过自建、合作、委托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发挥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作用,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电池处置利用。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结合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加强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管,指导督促废铅蓄电池拆解处理相关单位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严密防范废铅蓄电池拆解处理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六)严格责任倒查,强化联合惩戒
20.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并落实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一律提级调查。(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
21.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依法向社会公示。消防救援大队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市场或行业准入、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实施限制和禁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成立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专班实行实体化办公。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牵头及配合部门(单位)要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推进、有效落实;其他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整治工作结束后,专班自行解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强化隐患曝光,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