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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决定公示信息(2024年第一批)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3-30 13:1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日期
1 伽师县布拉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伽师县布拉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6年3月1日在伽师县古宰尔西路超越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1457.94平方米建设商业街和商住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责令伽师县布拉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1145794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1号
2024年3月1日
2 木拉吉·司地克 木拉吉·司地克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7月在伽师县胜利路社区超越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31.09平方米加装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责令木拉吉·司地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3109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2号
2024年3月11日
3 胡达白日地·日西提 胡达白日地·日西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10月在伽师县巴仁镇迎宾路社区超越批准的范围占用建设用地200.24平方米建设平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1、责令胡达白日地·日西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20024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3号
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