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伽师县布拉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伽师县布拉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6年3月1日在伽师县古宰尔西路超越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1457.94平方米建设商业街和商住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1、责令伽师县布拉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1145794元。 |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1号 |
2024年3月1日 |
2 | 木拉吉·司地克 | 木拉吉·司地克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7月在伽师县胜利路社区超越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31.09平方米加装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1、责令木拉吉·司地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3109元。 |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2号 |
2024年3月11日 |
3 | 胡达白日地·日西提 | 胡达白日地 ·日西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10月在伽师县巴仁镇迎宾路社区超越批准的范围占用建设用地200.24平方米建设平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1、责令胡达白日地·日西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20024元。 |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3号 |
2024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