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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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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决定公示信息(2023年第二批)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12-20 13:1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日期
1 刘荣山 当事人刘荣山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6月5日在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柯尔克孜吐格村非法占用国有采矿用地272平方米建设彩钢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27200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16号 2023年5月5日
2 伽师县宝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伽师县宝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在伽师县古宰尔西路JGC2013-18号宗地超过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08.73平方米建设商业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10873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17号 2023年4月16日
3 李连金 当事人李连金在未办理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4月7日在伽师县古勒鲁克乡直属314国道以北伽师铜矿以东无证开采戈壁料3508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2、没收违法所得42096元;
3、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8419元,计罚没款50515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18号 2023年5月30日
4 新疆智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智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0月在伽师县团结路以南健康路以东超过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954.41平方米建设商住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195441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19号 2023年5月31日
5 新疆智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智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4月在伽师县团结路以南健康路以东超过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5659.16平方米建设商住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565916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20号 2023年5月31日
6 伽师县水管总站 伽师县水管总站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6月10日在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比纳木村、库木阔勒村、克孜勒苏乡多来提巴格村非法占用国有农用地39261平方米、集体农用地3776平方米建设克孜河伽师县贝纳木南岸防洪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037平方米,其中国有农用地39261平方米、集体农用地3776平方米;
2、没收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贰万壹仟零肆拾元整(¥421040元)。(933平方米于2022年卫片执法已处罚)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21号 2023年8月28日
7 新疆伯伦果业有限公司 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5月30日在伽师县米夏乡托格日苏村超过批准的范围占用国有建设用地99.92平方米建设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行政处罚,计罚款99.9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9992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22号 2023年11月8日
8 伽师县雄鸾家禽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伽师县雄鸾家禽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4月1日在伽师县江巴孜乡色日克托格拉克村(工业园区)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121.44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行政处罚,计罚款1121.44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12144元。
伽自然资罚决字〔2023〕023号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