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喀乌力·图热克 | 喀乌力·图热克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5月在伽师县克孜勒苏乡塔格艾日克(17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572平方米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1、责令喀乌力·图热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57200元。 |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4号 |
2024年4月13日 |
2 | 喀什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喀什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在伽师县团结西路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35.63平方米建设商住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1、责令喀什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13563元。 |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5号 |
2024年4月16日 |
3 | 伽师县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伽师县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0月在伽师县教育路超越批准的范围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45.94平方米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1、责令伽师县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罚款14594元。 |
伽自然资罚决字 〔2024〕06号 |
2024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