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06

18:39

来源: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6 18:39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被处罚单位
(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日期
1 马传伟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废机油经营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喀地环罚字〔2024〕13号 2024年4月17日
2 新疆鸿福睿捷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将未处理的医疗废物擅自倾倒伽师县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整)。 喀地环罚字〔2024〕16号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