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喀什地区农机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暂缓执行补贴工作。
二、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个人,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无特殊情况两年之内转卖补贴机具的购机者,五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自治区农机局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供货和售后服务,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通过不正当手段促销,引导农民购机的;
(3)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4)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强迫或引诱农民购买配件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七、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省农业厅及时取消列入目录资格:
(1)不按规定的配置供货,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存在批量质量事故处理不当的;
(3)供货和售后服务不及时,影响购机者正常作业的;
(4)不履行价格承诺,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经制止拒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