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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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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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

来源: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4-08-10 17:0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鼓励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林草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奖励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防未、防危、防违”“打早、打小、打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资源安全。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一案一奖,精准实施。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准确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责任主体,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能证实具体违法情形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保障权益,强化责任。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县乡两级林业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加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章  奖励情形、发放要求及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情形。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在林区草原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野炊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2.未经批准自行开展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修剪果枝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3.在林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经营主体和施工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区行为的;

6.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7.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第八条  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1.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2.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核实的;

3.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掌握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

4.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5.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6.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7.其他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8.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9.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10.重复举报的;

11.国家工作人员,生态护林护草员、公益林管护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九条  奖励发放。县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草原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1.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2.对符合上述情形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案发具体位置,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或现场协助执法人员取证,经核实达到行政立案查处的及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查处的均给予奖励。

3.要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确保奖金足额发放。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第五章  适用奖励标准

第十条  发放奖励标准

1.违规野外用火不够立案行为的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人员30元。

2.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案件的,达到立案行为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分类,分别由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奖励制度进行奖励。

3.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准。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章  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违法类型进行登记受理,县乡两级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开展初步甄别,并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级交办的,以交办之日起计)。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认证,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将其作为构建森林草原火灾源头管控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电话、微信、网络、信函、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管理。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要筹措与保障奖励经费。资金使用和管理要规范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要将奖励制度在伽师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乡镇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机制作为宣传工作重点。针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张贴公告、新闻发布、网络新媒体传播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提升举报奖励机制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加强工作纪律。加强举报奖励档案材料管理,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奖励制度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