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8〕57号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情系新疆、心系新疆各族人民,出台了一系列稳定新疆、发展新疆、造福新疆各族人民的好政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惠民工程。为大力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关心支持,大力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大力宣传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天比一天好的幸福生活,让各族群众明白惠从何来、惠在何处,提高我区农牧民和城市居民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在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举措的知晓率,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各族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意识和自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全流程透明化,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三)工作目标。推动公开内容覆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透明度明显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氛围更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开目录清单(见附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新疆)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推进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各地各部门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商务、审计、卫生和计生、扶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渠道、时效进行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体现,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
自治区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和监督检查职责的,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