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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25 13:5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根据喀地财农[2021]29号文《关于转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39)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作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主体,将中央、自治区、各地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十六项、自治区十三项涉农资金、地区投入资金、县级配套资金。中央层面主要有:1、中央财政涉农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水利发展资金;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7、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1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5、旅游发展基金;16、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自治区层面主要有:1、自治区财政涉农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3、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自治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5、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6、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7、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8、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1、彩票公益金;12、旅游发展基金;13、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将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资金整合使用权完全下放到县,形成“多个渠道饮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新格局,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资金整合机制,激发内生动力,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为导向,以防止返贫为目标,”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五条 资金安排使用重点。伽师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六条 实施方案的报备。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和相关行业规划等,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整合方案要详实具体,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责任单位、绩效目标等事项,做到可操作、可考核。整合方案由县级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中仅允许调整一次,根据自治区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于831日前,逐级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备程序与年初实施方案报备程序一致。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当年项目结余资金,脱贫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于125日前按程序报备。2021年整合方案首次报备工作和年中调整方案一并进行。

第七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使用的唯一决策者,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统一汇总后提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部门,根据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实施方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涉农任务、资金投向和资金整合方案研究讨论确定涉农资金项目计划。同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作用,努力推动整合工作。建立简报制度,积极向地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

第八条  财政局根据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会议纪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精准规范使用。

第九条 对于改变用途的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用途进行预算科目调整,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按实际用途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第十条 各部门责任分工。财政局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乡村振兴局负责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统筹方案,落实统筹资金任务,建设项目的编制设计以及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产销对接等工作。审计局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管理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财政部门、乡村振兴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示栏(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告公示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项目受益贫困群众、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财政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财政涉农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政府负责向上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结果由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通报全县,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通报表扬,对达不到要求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2.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3.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财政涉农资金支付的;

4.审批涉农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财政涉农资金支付的;

5.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乡村振兴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受益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财政涉农资金闲置、浪费的;

3.县乡村振兴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材料,影响乡村振兴资金支付的;

6.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财政涉农资金损失浪费。

7.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财政涉农资金损失。

8.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乡村振兴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备乡村振兴项目调整方案;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5.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虚列支出、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涉农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侵占、挪用、截留财政涉农资金的;

5.违规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7.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涉农资金支付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