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促进伽师县管好用好财政衔接资金,如期完成乡村振兴任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都应填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核批复的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实施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以全面规范的绩效管理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衔接资金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责任人要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五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职责分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一)县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县乡村振兴局组织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复核;县财政局及时下达项目单位绩效目标,并按财政部的相关要求,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按时上报;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负责共同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衔接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审核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依据财政等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按县财政部门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时,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县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
(三)县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自评结果审核后,形成总体自评报告上报上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后。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绩效目标是指衔接资金涉及的所有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分解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绩效目标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管理、部门预算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八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应当设置年度总体绩效目标、行业层面绩效目标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九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设置的内容。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衔接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衔接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乡村振兴规划等;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绩效管理办法等;
(四)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五)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与特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项目预算安排及使用效果。做到:年度目标任务明晰,指标使用规范、表述清晰,指标值具体量化(指标值为确定性数值,不能以等级区间替代),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对资金使用具有指导性,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目标。相关数据来源规范可信,横向可比。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和脱贫攻坚规划相适应,与现实需求相匹配,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求:
(一)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自治区和本级预算编制规定要求,按照本县乡村振兴规划明确的年度工作任务,设置本级年度衔接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上报县人大审查和批准。
(二)行业层面绩效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设置行业层面的本级绩效目标。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上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三)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定,随项目预算申报进入项目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项目批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并报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一)对项目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二)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进而确定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年度目标和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明确数据来源,补充相关说明。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县财政局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和初审。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绩效目标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反馈项目单位及时修改。审核无误后,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进行上报。
第十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性审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资金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及相关要求。
(二)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反映了项目实施的预期绩效,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数据来源是否明确可信。
(三)相关性审核。是否与中央、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相关;是否与当地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相关;是否具有现实需求;是否属于乡村振兴支持范围;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四)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五)可行性审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实施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是否考虑了成本效益,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批复与调整。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衔接资金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项目跟踪检查、数据统计分析、即时绩效评判等,动态了解和掌握预算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合理掌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偏。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及衔接资金的项目都应实施绩效目标动态监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填报绩效目标动态监控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对填报信息要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的主要内容:为掌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应采取全程跟踪、定期报送、适时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别是对项目方案制定、成本控制、支出进度等重点环节审核。具体包括:
(一)项目方案制定及启动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符合乡村振兴需求,预算造价、成本控制科学合理,项目按照实施方案及时启动,能够有效支撑绩效目标实现。
(二)项目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项目预算下达情况,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变更情况、验收情况及原因等。
(三)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综合分析项目阶段性的产出数量、质量、成本及时效等产出成果,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影响,对项目执行与年初目标出现偏差的,分析预算执行与预算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促进预算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明确的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拟定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方案,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相关准备工作。
(二)监控阶段。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县级财政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特别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节点,收集、整理、分析相关绩效数据信息,并与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加以比照,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程,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三)信息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定期报送时间节点为:每年3月底、6月底和9月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定期报送时间节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情况,并同步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进行上报。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填报年度实际完成值,并对未完成的绩效目标及指标逐条分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所有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评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情况(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次年1月15日前,县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形成本级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是否科学;
(二)项目执行是否有效;
(三)资金支出是否达标;
(四)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五)项目效益是否明显。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评价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按规定程序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分为行业主管部门自评、财政复评以及重点评价。
(一)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并报送有统计财政部门。
(二)复评。县级财政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自评材料审核通过后,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上报。
(三)重点评价。上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分别从汇总上报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中,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对绩效目标评价情况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绩效目标评价表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等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动态监控、绩效检查评价等方面,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闭环。县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单位要对第三方机构绩效管理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自评表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档案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档案资料连续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五章 绩效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在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县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执行监控信息和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优化乡村振兴政策,改进项目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执行监控信息和绩效自评审核结果,优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安排,调整资金拨付方式,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还应加大实地抽查和跟踪问效力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如期完成乡村振兴任务。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外,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绩效目标和自评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或张榜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