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按照自治区决策部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了《伽师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伽师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
伽师县财政局
伽师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工 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伽师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检查信用社)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贷款。贷款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人员不得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是指按照“政府统筹协调,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县依次联审”的原则,加强管理,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开展,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通过精准识别、动态管理进入全国扶贫信息业务管理子系统,并在扶贫部门建立贫困档案,获得贫困卡(扶贫手册)的农村贫困家庭。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本细则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 贴息资金。本细则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七条 联查小组。本细则所称“联查小组”,是指村委会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书后,由第一书记、村支书、村会计、扶贫包户干部及信贷员5人,对贷款申请及贷后检查进行的联查。
第八条 三级联审。本细则所称“三级联审”,是指村一级、乡(镇)一级、县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开展调查、审查、审批。
第九条 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是指县市成立由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县支行、信用社组成的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是指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与风险补偿金的比值。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向信用社推荐的,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二条 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并已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二)借款人自愿申请,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三)有贷款意愿并选择适合的发展项目,具有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的行为和记录,无不良嗜好;
(五)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优势产业。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将所贷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建房、装修、消费、购 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 稳妥推进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的全过程。在坚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和全程参与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化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生产劳动的原则下,尝试进一步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适用范围,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携带所贷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劳动,使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过程全程融入产业发展中并长期受益。对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化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吸纳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扶贫小额信贷享受贴息和风险补偿的优惠政策,按照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户数给予信贷支持(户均不超过5万元),促进企业带动脱贫。
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扶贫小额信贷、给所参与生产劳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条件是:自愿、参与、户贷、户还,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愿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的个人申请、签字、摁手印;
(二)生产经营单位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贷款期内全程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劳动;
(三)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贷款银行、生产经营单位、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资金使用和脱贫带动三方协议,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所贷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权利让度方式和带资带劳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收益方式,明确还贷主体、还款方式和相关责任;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须在扶贫小额信贷期限内全程融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中,不论何种原因,建档立卡贫困户离开生产经营单位的,所贷资金也须由建档立卡贫困户带离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或提前还贷使用;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督管理,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权益,并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扶贫小额信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经营情况、实际需求、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综合因素,由“联查小组”成员采取打分评级或其他综合方式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扶贫小额信贷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规模、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后合理确定,自借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含)。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对一年期贷款仍执行合同利率,对一年期以上贷款,在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月执行新的利率水平。使用扶贫再贷款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一律按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三级联审' 由村、乡镇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按责任分工,分级依次调查、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三级联审”内容。村级、乡镇、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调查、审核、审批以下内容:
1.审查申请人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符合借款条件;是否存在一户多贷扶贫小额信贷的情况;
2.调查借款人家庭经营情况,采集家庭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信用评定和贷款授信,并核对借款人申请金额是否在家庭授信额度内;
3.审查借款期限与经营周期是否相符;
4.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到村到户到人的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参与的产业项目双调查,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具备经营条件和一定的还款能力;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办理流程。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须向村委会提交《扶贫小额信贷审批表》。
(二)村级调查。依据乡镇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由“联查小组”入户摸底调查,将调查汇总后的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审批表》报经村第一书记审查同意并签字后,提交乡镇扶贫办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扶贫办对村级审核上报的《扶贫小额信贷审批表》进行汇总和初审,报乡镇领导审核后,提交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四)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提交的《扶贫小额信贷审批表》进行审定。
(五)贷款发放
1.贷前评审。信用社依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扶贫小额信贷审批表》汇总表及正式文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进行贷前内部评审。
2.合同签订。信用社根据贷前评审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制借款借据,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五章 结息方式及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结息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一年期以内的贷款采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对一年期以上的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提前还款。扶贫小额信贷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可根据还款方式和自己的经济情况等,决定是否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须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放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办理 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可以一次性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
第六章 贷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资金监控。“联查小组”,按照“户贷、村管、村监督”原则,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并填制《扶贫小额信贷贷后检查表》。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贴息标准、贴息金额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到期催收。贷款到期前30天,由“联查小组”共同催收,发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催收通知书》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期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十八条 贷款续贷。脱贫攻坚期内,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风险可控和不先办理本金偿还手续的前提下,可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 贷款展期。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
第三十条 贷款追加。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额度不能超过5万元(含)。
在办理贷款续贷、贷款展期、追加贷款等手续时,均需按照本细则第四章条款规定,重新办理调查、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逾期处理。对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联查小组” 向借款人发出《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催收通知书》,共同催收。
第七章 风险补偿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合规发放、安全运营,由县人民政府与信用社签订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协议,信用社负责风险补偿金管理,县财政局及时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存、封闭运行。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额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规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确定,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根据当年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情况,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倍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同县信用社确定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安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五条 鼓励保险。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可采用政府补贴保费,保险公司降低费率的方式,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分散贷款风险。
第三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拨付。“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对确已发生的逾期贷款,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承担80%,信用社承担20%的比例,及时拨付款项。
(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用社可申请补偿:
1.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因故死亡,所属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2.贷款本金已逾期30日,经催收,60日内仍未归还且承贷金 融机构采取措施追偿无果的;
3.分期还款额已逾期30日,经催收,60日内仍未归还且承贷 金融机构采取措施追偿无果的。
(二) 信用社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催收通知书》;
4.贷款本金逾期原因;
5.追偿情况。
(三)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对信用社上报的损失补偿资料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出具风险补偿确认 书。
第三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扶贫小额信贷出现不良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在风险补偿金及时补偿损失后,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率仍然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上的,立即暂停该项 业务,同时查明原因,提出应对举措。
第八章 建档立卡贫困户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信贷实名数据库,供贷前信息审核、贷中监督、信息公示公告及核实信贷资金使用。
(一) 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名单。由县级扶贫办按全国扶贫信息业务管理子系统数据和自治区制定的“七个一批”确定的需求对象名单,下达给乡镇扶贫办,乡镇扶贫办按村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下达给村委会,“联查小组”组织调查。
(二) 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效信贷需求名单。由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村级“联查小组”调查、乡镇扶贫办审核、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供给信用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必须与全国扶贫信息业务管理子系统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进行比对;不在全国扶贫信息业务管理子系统名单中的贫困户或标识为稳定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不得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第四十条 对已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中,因情况变化,当前不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人员,需要县扶贫办出具不再享受政策的证明并签字盖章,同时牵头组织成立乡、村及信用社参与的联合清收工作小组,全力做好贷款收回和风险化解工作。在贷款收回之前,贷款仍属于扶贫小额信贷,仍然要按照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风险补偿等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九章 贷款贴息与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实行“预报贴息”。
第四十二条 贴息资金由信用社提前计算,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定。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信用社。
第十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地(州、市)协调督查,县(市、区)落实,乡(镇)具体抓,村 精准到户的原则,加强协调,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 险防控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负责推进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和监管。
(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综合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对县、乡、村各级党政部门扶贫开发工作的成效考核。
(三)“联查小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准入关,通过实地入户调查等,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进行精准识别,核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同时开展扶贫政策宣传,做好分类制定扶持方案、收集整理授信档案资料、汇总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等工作。
(四)乡镇扶贫办对“联查小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督促“联查小组”必须全程参与扶贫小额信贷贷前调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催收贷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安全。
(五)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扶贫办审核通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信息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同时督促县财政、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信用社等单位, 切实落实好财政贴息、风险管理、综合信息服务、项目前期论证、产业规划、教育群众提升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等相关政策。县扶贫办要及时保质保量填报全国扶贫小额信贷信息系统数据,并对每月贷款发放情况进行通报。
(六)“联查小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贷后管理,对贷款使用情况做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到期或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七)人民银行伽师县支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积极发挥金融精准扶贫牵头作用,加强与扶贫、银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八)县信用社要履行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 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 要将扶贫小额信贷纳入内部考核,强化约束激励机制,落实责任。
第十一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并作为干部年终 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第四十六条 坚持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在信贷调查、审核、审批、贷后资金监管、风险管理与处置等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职、失职、渎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因贷前调查不力,导致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人员通过了扶贫小额信贷准入的,追究乡镇扶贫办、“联查小组”及相关责任 人贷前调查不实责任。
(二)因对“联查小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不力,导致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形成较大整体风险,无法偿还最终造成损 失的,以及导致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人员通过了扶贫小额信贷 准入的,追究乡镇领导、乡镇扶贫办及相关责任人审核责任。
(三)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资参与企业生产劳动,或对吸纳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新型经营主体发放享受扶贫小额信 贷优惠政策贷款审定不力,导致形成较大整体风险的,追究县级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及相关责任人审定责任。
(四)因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被挪作建房修房、购置家庭用品、婚丧嫁娶、消费、治病、上学等非生 产支出,并形成较大风险的,追究“联查小组”贷后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但有义务继续清收贷款:
(一)在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防控、不良贷款清收及处置中,已履职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以上情形须提供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或事件舆情报道等能充分反映免责情形发生的证明资料。
(二)其他免责情形,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免除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在扶贫小额信贷办理各环节的经办人员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能免除其责任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欺诈手段办理借名、假名、冒名贷款的;胁迫、唆使、授意、协助他人伪造资料骗取扶贫小额信贷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明显降低贷款条件向亲友及其他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以及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以贷谋私等行为的;
(三)违反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未履职尽责,导致贷款形成不良、风险或损失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