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概况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是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负责环境管理、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环保宣传等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下设办公室、综合业务室2个科室。
办公地址:伽师县瓜乡路7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6670687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县域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县内生态环境监察综合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县内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二)综合业务室。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组织起草县域生态保护规划,承担县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县域范围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县域范围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负责县域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域范围内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区域转移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落实,参与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县内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县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县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环保行政执法内容
(一)生态环境局执法任务
负责全县环境管理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与限期淘汰制度、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查有毒化学品的经营、使用、储运、处置。负责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严格执行遏制污染反弹等环保专项治理活动。
(二)生态环境局执法内容
1、污染源监察工作内容
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调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和生产及工艺状况,现场检查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查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并记录现场查访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内容
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内容
现场检查、听取建设单位介绍,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4、限期治理和限期淘汰监察工作内容
现场按《污染源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和落实限期淘汰任务。
5、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内容
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持证排污,计量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超量排污。对无证排污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内容
污染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随后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在调查的基础上,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7、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内容
听取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取证、鉴定;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制作会议纪要,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书面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四、环境污染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1、伽师县辖区内各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现象;
2、伽师县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3、对伽师县辖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办原则
1、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2、在县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分级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3、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
4、属地解决,及时、妥善处理问题;
5、解决问题与疏导沟通相结合。
(三)受理查办程序
1、接诉:喀什地区环境投诉举报热线统一为12369,伽师县投诉电话是0998-6670687。接到投诉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接诉时做到文明、礼貌、热情,不得推诿、搪塞,对不属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告知相应的投诉渠道或代为转诉。
2、分转:举报接诉人员在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件后,根据管理权限及职能分工及时提出办理建议,在受理的24小时内批转到承办单位(部门);对重大特殊的污染举报,将通知有关承办单位(部门)直接办察。
3、调查处理:承担环境污染举报件查办的人员,按有关程序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举报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整改决定;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环保管辖的举报件,由受理单位对举报人进行解释和转诉。一般环境污染投诉件在30日内办结。
4、回复:对举报人的回复。受理投诉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式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回复初步办理情况。最终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结后向举报人回复。
承办科室: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综合业务科
联系电话:0998-6670687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据、程序与要求
(一)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环境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1、受理;2、评价;3、评估;4、审批;5、监督实施;6、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三)项目环评审批受理条件及时限
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直接填报。
1.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报批的申请;
2)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承诺时限:自上述材料齐备之日起:环境影响登记表1-3日内完成备案。
(法定时限: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审批)
2.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原则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2、重大建设项目报地区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局逐级审批、备案;
3、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和验收时,要把总量控制和“以新代老”削减主要污染物作为必要条件;
4、如果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在变更前应向审批环评文件的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四)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一般情况试生产三个月内应自主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
六、行政处罚程序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罚实施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调查终结,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审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4)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审议。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案件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议。
(6)决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根据审议结果,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
(7)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8)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①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生态环境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⑤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3.承担部门
(1)调查取证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承担;
(2)处罚审查和组织听证工作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承担。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七、服务承诺
1、在工作中,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由局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2、对能马上办理的事,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属主观上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给予行政告诫处理或纪律处分。
3、没有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因有关人员的主观原因导致效能低下没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告诫或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4、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执行处罚标准,私自提高标准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给违规主要责任人作待岗处理,并追究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私自降低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给有关人员按违规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环境信访纠纷或污染事故,因有关人员的主观原因未能按时妥善调查处理而导致事态扩大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告诫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人员待岗处理,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7、凡是被群众投诉的干部和科室年底一律不得参与评优,情节严重的干部将建议进行交流,并在年底评比中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