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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伽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的公示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2-10-29 19: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和《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19)要求,伽师县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梳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1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13个,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26个,形成《伽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现予公示。

附件:《伽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伽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8日  

附件:

伽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依照《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9119)要求,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行政公署研究同意,现将县人民政府本级确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后附主体名单)。

告自公布之日起,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附件:伽师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伽师县人民政府 

20221028

附件

伽师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本级人民政府

伽师县人民政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乡(镇)人民政府(13个)

1.伽师县英买里乡人民政府

2.伽师县江巴孜乡人民政府

3.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人民政府

4.伽师县克孜勒博依镇人民政府

5.伽师县米夏乡人民政府

6.伽师县夏普吐勒镇人民政府

7.伽师县和夏阿瓦提镇人民政府

8.伽师县克孜勒苏乡人民政府

9.伽师县古勒鲁克乡人民政府

10.伽师县玉代克力克乡人民政府

11.伽师县铁日木乡人民政府

12.伽师县巴仁镇人民政府

13.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人民政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6个)

1.伽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伽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伽师县教育局

4.伽师县科学技术局

5.伽师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6.伽师县公安局

7.伽师县民政局

8.伽师县司法局

9.伽师县财政局

10.伽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伽师县自然资源局

12.伽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伽师县交通运输局

14.伽师县水利局

15.伽师县农业农村局

16.伽师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7.伽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8.伽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伽师县应急管理局

20.伽师县审计局

21.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伽师县统计局

23.伽师县医疗保障局

24.伽师县信访局

25.伽师县乡村振兴局

26.师县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