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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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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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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租房专项整治第四阶段工作的公告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10-15 16:40 浏览次数: 字体:【

自开展公租房专项整治以来,伽师零距离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开展公租房清查清退工作的公告》、2022年1月7日发布《关于开展公租房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的公告》、2022年4月2日发布《伽师县进一步推动公租房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的公告》,2023年4月19日发布《关于开展公租房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公告》,对公租房长期未年审、公租房欠缴租金、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已购商品房未退出公租房等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目前,大部分问题已整改。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公租房专项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整改情况,现将开展公租房专项整治第四阶段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中止公租房临时性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情形处理如下: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未履行退房手续的,视为欺骗。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追缴租金差价。

1、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的,承租人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双倍执行,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从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租赁期内,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搬迁期从商品房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租赁期内,通过受赠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搬迁期从受赠之日起计算;租赁期内,通过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搬迁期从继承之日起计算;

搬迁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或承租人其他住房不具备入住条件无法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搬迁期满,承租人其他住房具备入住条件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合同期限内),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租房合同条款修订后,启用新的电子版合同,分别为伽师县公租房使用合同书(通用)、伽师县公租房使用合同书(缓冲期)、伽师县公租房使用合同书(市场租金)三个版本。请广大住户及时换签公租房合同。未换签的,视同对修订条款无异议。

三、公租房年审表修订后,公租房年审时需社区明确保障家庭类型并签署具体意见。

住建局监督电话:15894084156

伽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