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伽师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物业服务收费监管,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自治区住建厅《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伽师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调价听证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伽师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价格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将居民物业服务分为四个等级,结合伽师县实际,调整方案如下:
伽师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价格
单位:元/㎡•月
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并征得2/3以上居民同意,报县住建局、市监局、发改委共同备案后,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住建主管部门评定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备案后方可执行本次调整的价格标准。为体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未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评定等级并备案的物业企业按照一级物业服务价格的70%执行,即多层0.35元/㎡•月、高层0.7元/㎡•月。
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