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24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伽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卫生健康中心工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秉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和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求,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结合卫生行政工作职能职责,做好常态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更新。在微信公众号“伽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累计发布工作要闻、基层动态、健康科普、转载政策解读、通知公告等,共计261条信息。二是规范办理信访。下设书记信箱、举报投诉、咨询留言、网上信访、信函、传真和当面申请受理渠道畅通,热心为申请人服务,均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4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网站更新、信息发布。及时调整政务公开目录,认真编制调整、规范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依托县政府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动态。
(五)监督保障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学习,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自治区政务中心举办的政务公开培训会议,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务公开行为,不断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5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7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纠正
结果
审结
维持
纠正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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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
纠正
结果
审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但具体工作中尚存在如何提质增效等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委将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工作部署,积极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更新维护公开内容,确保公开数量,稳步提高公开质量,努力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同时,加强日常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实现公开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2024年度,我委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