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23年,伽师县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完善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与内容,确保及时准确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了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及时更新机构职能、人事任免、财政资金等方面的信息,方便公众获取。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我单位未收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加强工作考核。坚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年度工作考评一项重要内容,对各科室进行考评,建立健全系统内部通报机制,保障信息内容质量与公开时效。二是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程序、办理时限责任到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2023年以来,我局依托伽师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及时更新责任范围内的信息内容,坚决避免空白栏目、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的出现,保障群众通过网络平台获取信息的权利。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及时调整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信息发布数量及质量进行年度考核。2023年度未发生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问题情况,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结果 结果 其他 尚未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纠正
结果
审结
维持
纠正
结果
审结
维持
纠正
结果
审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一是信息公开意识需进一步增强;二是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需提高。
改进情况:一是加强培训,持续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人员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水平。二是提升业务部门和法律顾问支持力度。由业务部门把好信息公开事项、资料、材料等要素“第一关”,法律顾问把好审查、合规化“最后一关”,最大化保障申请人知情权与规范答复齐头并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用。